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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审首例名片侵权案

    名片虽小也有知识产权

昆明近日审首例名片侵权案 两被告被索40万赔偿



“大家请看看手中使用的名片,如果你的名片一边被胶或线装订成册,使用时逐一撕下,那么除了由云南快特名片制作中心制作的外,其他的都是侵权产品!”小小名片,方寸之间传递了彼此的信息,尽显个人特点,然而谁曾想到,小小名片居然也有知识产权!14日,两起针对名片的专利侵权案在昆明市中级法院进行了公开审理,两公司因涉嫌侵权各遭20万元的索赔。据了解,这是昆明市首例名片专利侵权案。

状告两同行警示众人

从古代的“拜帖”到现在的“名片”,从“普通名片”到“上网名片”,作为彼此交流的信息载体,名片在不断地进行着变革。现在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人们对名片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小小名片虽是方寸大小,却尽显出现代科技与使用者个人魅力,名片的创作也充分体现了设计者的智慧,被纳入了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

然而,由于大家对这小小纸片的知识产权保护并不十分重视,一些名片制造商往往容易踏入“雷区”涉嫌侵权。“就是因为侵权的名片制作商太多,已经严重影响了公司的利益,迫于无奈公司挑选了其中两家进行起诉,希望以此起到警示的作用,告诉侵权者名片虽小也是受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提出名片侵权诉讼的云南快特名片制作中心代理律师李亚姝说道。

提出40万索赔金额

以前大家使用的名片通常都是各自独立的单张,放在专用的盒或袋内保存,这样携带很不方便。2002年10月,王杰夫研究出一种新的名片形式——“书本式名片”,即将名片的一侧或粘或钉或用线固定,用精美的外壳包装,将名片装订成册,使用时逐一撕下。经申请,2004年3月10日,王杰夫的此项研究获得了实用新型专利权。3月21日,云南快特名片制作中心与王杰夫签订《专利许可使用合同》,约定由快特名片制作中心以独占的方式使用“书本式”名片的专利技术制作并销售名片。

然而,快特名片制作中心在制作、销售该种名片时却发现其他同行也在使用同样的技术进行“书本式”名片的制作与销售,且这一情况愈演愈烈,已严重影响了公司的利益,无奈之下,快特名片制作中心向两家同行提起维权诉讼,以侵犯专利权为由,分别将昆明唯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昆明西山区小敏印务经营部告上法庭,要求两同行停止侵权、停止制作及销售“书本式”名片;并分别向两同行提出了20万元的索赔额。

两被告否认侵权

14日,昆明市中级法院在上午和下午分别开庭审理了这两起名片专利侵权案件。对于被告上法庭,两家公司都觉得有些不可思议:这样的名片装订方式,早在2001年名片制作业中就已普遍存在了,何来侵权之说?

针对公司被指侵权的“上网名片”包装,昆明唯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表示:“上网名片”是公司在2001年独创的新产品的纸质介质形态,早在2002年12月就已正式上市,早于王杰夫的专利申报时间和授权时间,不存在仿冒;两者虽然外观上有部分相似之处,但存在本质的差别,“上网名片”是e态十足的个人媒介,由纸介质和数码介质共同构成,是新的产品形态,它有多种包装,纸介质部分的封套仅是“上网名片”的包装方式之一,其包装在图案、纸质、加工上和“书本式名片”都有明显的区别,故快特名片制作中心的指控不成立,公司不构成侵权。

昆明西山区小敏印务经营部则提出:公司一直都是按客户所要求的内容和形式制作名片,在无特殊要求的情况下,公司制作的名片都是普通单张盒装名片,不会制作“书本式名片”,在接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后,公司进行了内部调查,确定公司没有制作或销售过“书本式名片”;如果快特名片制作中心提交了公司制作的“书本式名片册”,那也是公司按客户的要求制作的,侵权人应是客户而不是公司,因此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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